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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就问!海安企业法人变更后,新法人需要承担前法人的法律责任和债务吗?

在海安,很多人喜欢将公司的法人代表简称为法人,但他们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定代表人一定是人,是法律上的自然人,而法人却不是人,只是法律上拟制的人,其实是一个组织。

在这样的情况下,将法人当成法定代表人,或者将法定代表人当成法人,都是错误的,必然会导致错误的认识。

一、法人不是人

我们来看看法律对法人的定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律已经明确了,法人并不是人,而是一个组织,即使要将其当成一个人,也只是法律上拟制的人,并不是生理上的自然人。

所以,法人的变更,只可能是法人的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法人的分立和合并。如果是法人分立和合并,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而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法人存续期间,如果法人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由新的法人承担责任,新的法人当然需要承继旧的法人的债权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一定是人

每一个法人在登记的时候必须有一个法定代表人,由他对外代表法人,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所以说法人它是单位,而它的法定代表人才是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如果题目所说的法人指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依法应当向工商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事项,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公司内部事项,如果仅仅是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无需对变更前的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

而且,法人有多种形式,拿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它是以股东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只要公司成立时股东出资已到位,且经营过程中无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的行为,不管是否变更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只公司的债务都是由公司来承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个人都是不用承担公司的债务的。

三、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

其实,在实践中许多海安的公司都存在出资不到位,或注册后立马投资的情况,如果法定代表人想通过变更的方式来逃避责任,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时老的法定代表人就需要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只是一个代表,他的作为是代表公司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后果是由公司这个法人来承担的,他首先对公司的债权不享有权利,那么自然不用作为代表人产生的债务。

而且,法定代表人虽然可以作为公司的代表,但是他对外是不享有公司权利的,公司的债权是属于公司的,而不是法定代表人的。

只有在法定代表人存在个人错误,个人出资不到位,转移资产,违法犯罪等情况下,才会承担作为代表应该承担的债权债务。

所以从法律上来说,法定代表人在债权债务的承担上,在变更后新的法定代表人是不用对老法定代表人负责的,但要对公司负责。

但是,法定代表人,既然是代表,那么在公司犯罪,公司违法的情况下往往要承担领导责任,承担代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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