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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取消三项涉税事项,一定要看!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其中,取消三项出口退(免)税涉税事项,简化企业办理手续。
1、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手续
【原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三条第(一)项第3目规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办理必须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
【新规定】
2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不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



【提示】
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中银行开户许可证的提供。这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155号)第十五条第(一)项“出口企业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企业填报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与综合征管软件中的该银行账号一致”的要求相吻合。
2、取消《出口企业预计出口情况报告表》
【原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十四)项规定,出口企业应于每年11月15日至30日,根据本年度实际出口情况及次年计划出口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企业预计出口情况报告表》及电子数据。
【新规定】
2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出口企业不再填报《出口企业预计出口情况报告表》。
【提示】
取消每年统计《出口企业预计出口情况报告表》手续,减轻企业操作负担。
3、废止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客运与货运免抵退税规定
【原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十三条第(五)项第1目之(2)和第十五条第(一)项第4目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以铁路运输方式的,客运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国际客运联运票据、铁路合作组织清算函件及《铁路国际客运收入清算函件申报明细表》;货运的提供铁路进款资金清算机构出具的《国际铁路货运进款清算通知单》,启运地的铁路运输企业还应提供国际铁路联运运单,以及“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同时,要求国税机关重点审核上述内容是否与提供国际铁路联运运单相匹配。
【新规定】
29号公告第四条将原规定废止,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在申报铁路运输服务免抵退税时,属于客运的,应当提供《国际客运(含香港直通车)旅客、行李包裹运输清算函件明细表》;属于货运的,应当提供《中国铁路总公司国际货物运输明细表》,或者提供列明本企业清算后的国际联运运输收入的《清算资金通知清单》,并要求企业提供以下原始凭证留存备查,便于国税机关的定期进行抽查。属于客运的,应提供国际客运联运票据(入境除外)、铁路合作组织清算函件、香港直通车售出直通客票月报等。属于货运的,应提供运输收入会计报表、货运联运运单、“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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